法院信息

地区

法院

律师信息

律所

律师

当前条件:
清空所有条件

您当前的位置: 找法网 > 裁判文书 > 裁判文书列表

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

  • 韦*甲与农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婚姻是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的。原、被告虽系自由恋爱,自愿结婚,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,但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积淀了较多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后,未能及时加强沟通与谅解,而是径直采取分居方式,互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,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现原告要求离婚,被告同意离婚,经本院多次调解已无法和好,如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,将对双方今后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,故原告要求离婚,应予准许。

  • 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系离婚纠纷。黎某某仅对原审判决孩子抚养权和审判程序二项持有异议,但对其他判项无异议。因黎某某主张原审审判程序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,据此,本案焦点是婚生孩子蔡某甲的抚养权问题。

  •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主婚姻,恋爱结婚时间较长,婚前婚后感情尚可,并育有两名子女,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。双方只是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,只要本着对家庭和子女负责的态度,珍惜夫妻感情,同甘共苦,共渡难关,是有可能和好的。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,原告诉请离婚,理由不充分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陈**与陈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u0026ldquo;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u0026rd

  • 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恋爱,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,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,应认定原、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但由于双方未能注意婚后感情的继续培养、巩固,而且在平常家庭生活中,各自都未能体谅对方,由于双方性格原因,夫妻间缺乏沟通,加之双方生活习性等差异,导致夫妻因感情原因而分居至今,可认定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因此,原告请求离婚,依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、被告婚生的四女二男,现均已年满十八周岁,依照法律规定,均属于成年人,无需被抚养。据此,故本院对原告第二项请求

  • 刘*甲与胡*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对刘*甲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,证据一、证据二、的证明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质询,无法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,本院不予采信;对证据三,胡*甲对其“三性”均予认可,故本院对该证据内容予以采信,对其证明目的,结合本案其他证据,综合予以认定。对证人周**陈述的刘*丙跟其祖母生活3-4年的事实及涉案房屋宅基地原属于刘*甲祖屋的证言,本院予以采信。对周**陈述的刘*甲家庭经济和事务管理的证言系其推测,不具客观性,故本院不予采信。

  • 廖某某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,但婚后曾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,两人虽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,但彼此只要互谅互让、互相关心体贴对方,今后仍有和好可能。且庭审中,原告未提供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足够证据,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原告陈*与被**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提交的证据1、2、3、4、6来源客观真实,与本案有关联,可作定案依据;证据5系原告父亲的陈述,无其他证据佐证,证明力不强,本院不予采信;证据7、8与本案无关联性,本院不予采信。

  • 彭*与李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判决夫妻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原、被告结婚多年,婚初感情较好。近些年,确因家庭琐事而产生了一些矛盾,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,只要双方互谅互让、互相尊重,努力改善夫妻关系,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。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,故对其离婚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邹*与李*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邹*与被告李*甲夫妻关系合法有效,原、被告从认识到恋爱,经过时间较长,婚前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。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,且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女李*乙,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家庭。现原告主张原、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,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。现婚生女李*乙正读小学,年纪尚小,希望双方能从有利于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,更加珍惜婚姻和家庭。相信只要原、被告双方摆正态度,加强沟通,相互理解,相互扶持,仍能够建设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。综上,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

文书类型